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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2學期校內服務(工讀生)注意事項

各位校內服務(工讀生)大家好:

104學年度第2學期校內服務(工讀生)注意事項

內容

一、 每位工讀生必填實踐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契約,本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一份工讀生留 存、一份由工作單位負責連同投保資料送至諮商中心(生輔組辦公室) 。

二、勞動契約第五條第(二)款工資發放:每月工資發放日為次月20日,如活動類因其他原因無法 如期發放,必填兼任助理(工讀生)薪資延後發放同意書、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工讀 生留存、一份工作單位負責人或計畫主持人、一份由工作單位負責連同投保資料送至諮 商中心(生輔組辦公室) 。

三、 工讀生如未成年(未滿20歲) ,簽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簽名或蓋章。

四、為了保障工讀生的工作安全與維護其應有的權益,請各單位負責老師務必提前幫工讀生辦理 加退保作業。上班日前三天請工作單位負責老師幫您辦理勞保加保作業,完成加保作業後才 可上班。如有突發狀況最慢工作日當天中午12時前辦理完成。 工讀生勞保申辦不能追溯,故請務必提前辦理加保、退保登記作業、提撥勞退金或健保申請。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勞保局概不退還,請委用單位多多協助,避免工讀生權利及其他 問題產生。

五、依據學生校內服務獎助學金實施辦法-校內服務同學每日服務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 依勞基法規定連續工作時數每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

六、工讀金1小時120元;校內服務工讀金入帳為隔月20日,如有特需薪資發放需求請參照第 二點。

七、工讀生領取工讀金全部列入家庭年所得,確定要申請登記工讀時,請告知家長(工讀金全 部列入家庭年所得),將您一年內全部工讀金收入之扣繳憑單會寄到您戶籍地,請事先知會 家長,家長同意再進行工讀登記,以免影響家中申請社會福利或補助。(每年五月請家長自行至稅務單位查調所得)

八、依據勞基法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經 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 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附件:實踐大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契約。

兼任助理(工讀生)薪資延後發放同意書。

 

                                                                                        諮商中心敬啟1050318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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