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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4月1日至4月6日工讀生須加保退保提前辦理及工讀生相關注意事項

各位師長、同仁大家好:
一、4月1日至4月6日工讀生須加保退保者,請各單位務必於3月31日(星期四)上午12時前繳交至生輔組辦公室。

二、請依學校規定時間辦理工讀生加退保作業(工讀生勞保申辦不能追溯,故請務必提前辦理加保、退保作業、提撥退休金或健保申請)。

三、3月份申請工讀金繳交時間:
請各單位於4月7月(星期四)上午12時前繳交至生輔組辦公室,謝謝您。

四、依據勞基法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老師如須聘請工讀生送計書經費時須先編列相關經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本學期4月份起「國定紀念日或國定假日」已由工讀生簽到簽退系統設定完成,如於上述日期徵得勞工同意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請各單位申請列印薪資表時,務必檢查薪資表簽到是否有誤,有誤者請來電3224更正後,再行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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