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實踐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年4月22日第2次行政會議審核通過
103年5月20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月28日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2月26日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11年7月20日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及輔導工作,並落實各項支持服務,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置「實踐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責:
一、協調各學術與行政單位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二、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協調各學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
五、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六、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四人,以教務長、副教務長、學務長、副學務長、總務長、副總務長、各學院院長、英語學位學程主任及諮商輔導一、二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置遴選委員四至七人。遴選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二名及教師代表二至五名,由學務長就符合前揭身分之人員中,提請校長聘任之。本會委員名單由本會建請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長擔任之;其他相關業務之二級主管得視業務需要,於會議時列席。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另得視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心理、教育、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律師、系主任等擔任顧問,於必要時列席會議諮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諮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之,綜理全部行政事宜。
第四條 本會運作方式:
一、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本會得視個案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學系主任、教師、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四、本會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項目下支應。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