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儕輔導員申請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
資源教室協助同學設置暨實施辦法
一、為營造友善校園及平等學習環境、提供身心障礙生及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生活與課業上之協助、增強同儕之社會支持,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特設立「協助同學」一職。
二、協助同學工作事宜由本校輔導中心資源教室承辦。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由該經費項目下之『協助同學工作經費』支應。
三、申請人須為本校在學學生,並具身心障礙手冊或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教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以障礙影響課業及生活者為限。
四、協助同學之申請應於學期內資源教室學生自行申請、填寫並送交協助同學服務需求申請表,由資源教室老師審核並登記安排後提供適當之服務。
五、申請人應於前條之申請表載明需改善課業及生活之具體事項,並經資源教室審核、評估及許可。
六、協助同學之職務須由本校在學學生擔任。
七、協助同學可由申請人自行推薦或由系上協助推薦適合的學生,並經面談評估等相關審核程序後錄取之。具熱忱及服務能力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得優先錄取。
八、資源教室應對初任協助同學者為工作內容及身心障礙者協助方法之教育訓練。
九、協助同學之工作內容:
(一)協助身心障礙同學完成任課老師有關上課、作業及考試等各種需求,如抄寫筆記、打字、課堂提醒或查閱資料等。
(二)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活動辦理,資料準備及整理,引導並聯繫同學參與活動。
(三)協助身心障礙同學之生活照顧及陪伴。
(四)其他即時必要之服務。
十、協助同學應依規定填報服務紀錄表至資源教室,作為工作績效考核及工讀時數之依據。績效考核由資源教室為之。
十一、協助同學未遵守資源教室所訂之服務規定者,資源教室得中止其服務並甄選其他協助同學遞補之。
十二、申請人未遵守資源教室所訂之相關規定者,資源教室得暫停服務或取消申請人之資格。
十三、協助同學工讀金額之核算標準及工讀時數,依本校工讀金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資源教室應定期辦理同儕協助服務座談會,邀請身心障礙同學與協助同學與會討論工作狀況及問題,以為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