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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考試

實踐大學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113.01.25 組內會議通過

第一條 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差異性及特殊需求,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訂定「實踐大學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並領有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

第三條 為符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及需求,其學習評量應保持彈性,本校得提供下列方式之調整:

  • 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等。
  • 調整試題呈現方式:考卷放大、點字、電腦試卷、報讀試卷等。
  • 調整作答方式:包括代填書寫、錄音作答、電腦作答等
  • 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 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試場等。
  • 提供輔具協助:擴視機、放大鏡、檯燈、特殊桌椅等。
  • 其他應試科目之專業調整方式。

第四條  申請流程:

  • 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於學習評量考試日前兩週,將「實踐大學身心障礙學生考試需求申請表」填妥後繳交至資源教室。
  • 由任課老師與資源教室老師共同評估學生所提出之申請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並核定調整之。
  • 討論核定後,資源教室老師將申請表交至教務處課務組請其協助辦理。核定結果由資源教室老師告知原申請身心障礙學生。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本校提供之各項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支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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